桃園縣黃姓男子騎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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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無法在家中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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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區公用電源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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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吃上「竊電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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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是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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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
「雖然充一次電不到十元,不過還是會構成竊電罪」,桃檢資深檢察官指出,社區的公用電費雖然是住戶分攤,但屬於所有住戶授權管委會使用、管理,未經管委會同意偷接公共用電,仍然構成「竊取電能罪」,「偷一元也是偷」,金額高低只是論罪輕重的衡量依據。
桃園地檢署調查,黃姓男子(四十六歲)今年初買了電動機車代步,因住在七樓,無法把機車抬到家中充電,多次在社區地下三樓的停車場,偷接公共用電充電;後來社區住戶發現,認為公用電費被占了便宜,於是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只好報警處理。
檢察官偵辦時,黃姓男子供稱不是貪小便宜,而是為了一時方便,因為最近的充電站離家三公里,有時正好沒電,又無法抬回家充電,才臨時用社區公用電充電。檢舉他的住戶及管委會獲悉後,體諒他的處境,不再追究,檢察官也不起訴。
檢察官建議,對於大樓住戶以公用電源充電(包括臨時在會客室插電使用電腦),最好提案請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由住戶公決,如果同意充電,問題自然解決,若被否決,使用電動車的住戶最好還是到充電站充電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