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的黃姓男子與妻子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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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與小三另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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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為把小三扶正還打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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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因為在妻小住處裝設竊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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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竊錄到的對話內容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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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妨害秘密。新北地院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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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辯稱自己是因為妻子換鎖才沒辦法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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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竊聽器是以前做生意所留下的錄音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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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法被女兒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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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黃男在1979年就與小三另組家庭,留下父母與妻小同住,夫妻2人的感情隨著時間持續惡化,最後為了離婚打官司。訴訟期間,黃拿出妻子與小舅子的通聯譯文,指責妻子未善待公公,其妻才發現他趁探訪父母和子女裝設錄音器材,竊錄電話內容。 法院審理時,黃男承認有在電話裝錄音設備,但辯稱房子是他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自己以前也住在家裡,為了生意需求才會裝設錄音設備,家人均知道此是,並無不妥。黃男強調自己是無意間發現妻子與小舅子的不孝言論,並非故意竊錄,但女兒出庭作證指稱不知道家中電話有裝設錄音設備,也不曾有人告知電話有裝設錄音設備;法院認為,黃妻若知道電話裝有錄音設備,為了避免被錄音存證,自然不會在電話中與人討論離婚之事,最後認定黃的說詞是臨訟卸責。64歲的黃姓男子與妻子不睦,30多年前與小三另組家庭,近年為把小三扶正還打離婚官司,結果因為在妻小住處裝設竊聽器,拿竊錄到的對話內容當證據,被控妨害秘密。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