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前市議員李黃錦燕被控虛報並詐領助理費8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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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貪汙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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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認定她犯49次詐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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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10年;高等法院認定她連續以3名助理人頭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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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8年、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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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所得需全數還給議會。全案得上訴。
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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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黃錦燕是新竹市第3至第7屆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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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擔任市議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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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續向市議會申報9名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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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助理每月可領4萬元助理費,每人每年還有春節獎金5萬6千餘元。
不過李黃錦燕實際僅聘請3名助理,每月只給2萬至2萬3千元薪資,勞健保還需自付,多年來詐領的費用共804萬餘元,全部進入自己口袋。
一審合議庭認定李黃錦燕詐領行為有49次,總刑期高達359年又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二審合議庭則認定她借用3位助理人頭數和連續犯行,改判有期徒刑8年。
二審合議庭指出,李黃錦燕長期擔任民代,竟貪圖小利,以人頭助理詐領議會的公費助理薪資,犯後飾詞狡辯、沒有悔意,依貪汙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