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辦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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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灣高檢署與台北地檢署請求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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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速度快得驚人;結果高檢署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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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答應。張顯耀案的真相在調查局眼中是什麼病?為何不從門診進入而跑去急診室求診?
張案本質透詭異的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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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官理由一日數變;從家庭因素到工作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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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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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走上司法解決這條路。查案的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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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辦共諜的高檢署,變成辦普通洩密的北檢,穿梭者都是調查局。
法律賦予調查局「犯罪偵防」與「國安偵防」的職掌,按照道理講,這個老店蒐證、舉報經驗老到,卻在放話握有檢舉函後,竟在報案時敲錯機關大門;全案發展至今,顯示調查局對案情陌生,不像握有可靠情資,而且非得在事件當口上匆促出手,原因啟人疑竇。
洩密罪在普通刑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特別法中皆有規範,違法要件須要有洩漏交付文字、圖畫、消息為前提。張顯耀說,參與兩岸談判,他親寫文稿、親自繪圖,會蠢到將文字、圖畫拿給對方留下證據嗎?或許不會。不過,會不會將消息說給對方聽,就很難斷定了。
誰能證明張顯耀說出「不能說的秘密」?必然要靠截獲對話或與談的大陸官員透露,不是指控張顯耀的政府高層說了算。如果是陸方人士提供消息,陸方已是既得利益者,反咬張顯耀的動機又是為何?該如何查證?查證的難度極高。
刑事訴訟有一定作業程序,即先熟悉案情,再設法蒐證,然後才可以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這和生病投醫的邏輯相似,要先確認疾病的種類,才能找到合適的專科醫師掛號、看病。
調查局在高檢署碰釘子,轉向台北地檢署報請指揮偵辦的動作,像極了闖急診室的病患;但為何如此病急亂投醫?也留下法律以外的想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