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搶走身障人士提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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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依搶奪罪判他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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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依強制罪輕判拘役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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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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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存款只有六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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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男也未逼對方說出提款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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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法所有意圖。
但有法界人士認為二審法官論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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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男搶提款卡目的就是帳戶內存款,搶嫌不會預知提款卡內有多少錢,密碼也有其他管道可查出,羅男犯行應構成搶奪罪;台中高分檢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男因竊盜案刑滿出獄,前年九月在東區一處公園涼亭,搶走身障男子手中的郵局提款卡,被害人報案,警方逮到羅男,在他身上取出提款卡,當時他未提款。
台中地院依搶奪罪判羅男徒刑八個月,羅男不服上訴指自己未搶提款卡,對方說希望有人存錢進去幫助他,羅男收下這張提款卡。
台中高分院昨改依強制罪判羅男拘役。法官指出,刑法搶奪罪是意圖為自己或別人不法所有,公然掠取財物行為,羅男強行取走的提款卡帳戶內金額極少,是否有不法意圖仍有疑問;且提款卡需有密碼,羅男不知對方密碼,也未去盜領,只構成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