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兩個月連續撤銷三件重大建設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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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司法凌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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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要告訴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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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用「假設開發者未來會履行附帶條件」的偷吃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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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通過環評。
淡北道路、大甲溪大安溪聯合輸水、桃科二期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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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聘任的環評委員會,都以有條件方式通過第一階段環評,讓開發單位取得動工許可。三案被撤銷環評的原因均是,法官認為「有條件」通過環評,是假設開發者(公務機關)未來會履行附加條件,從而認定不會影響環境,根本是「導因為果」的做法,違反環評法。
一名承審法官指出,環評大會通過的附加條件都是事後才能檢驗、測量的事,如何在事前就能預料開發者會徹底執行?如果未達到附加條件的標準,該怎麼辦?貿然動工可能會重蹈台北捷運新莊樂生療養院爭議、中科四期爭議,損失納稅人的錢。
做為中立的第三人,法官在權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孰輕孰重之際,除了聆聽環保團體和開發機關辯論,檢視雙方提出的證據,還要依法判決。
憲法明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同等重要;環境保護基本法第三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明訂環保優先於開發,法官只能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