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陸資持股逾30%而遭退件的F-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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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對金管會提起行政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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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主軸為「不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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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主張「退件無效」、「撤銷無效」。F-中晶更以「臺灣資本市場的公理正義何在」發表五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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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華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經濟實質認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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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此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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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由證期局承擔。
F-中晶表示,公司啟動IPO耗時三年,投入極高資源及成本,並取得櫃買中心上櫃核准函,為準上櫃公司,但受到主管機關以所謂「不符合上櫃意旨」退回案件,毫無任何預告及緩衝期間,完全違反「依法行政」的行政體制,且以人為主觀的國籍「實質認定」撤銷櫃買中心決議,造成企業的損失,須由證期局承擔。
第二法律豈能以不符合上櫃「意旨」推翻法律效果,主管機關的誠信何在。F-中晶說,證期局以「不符上櫃意旨」要求櫃買中心重新召開董事會,並以「不符來臺上櫃意旨」再行決議退回申請案件,而究其「意旨」係指來臺上市政策只包括臺商具有控制力之企業,下「意旨」的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及國際觀,不瞭解企業實際的經營環境與挑戰。
第三何謂「實質認定」,證期局成為兼任「國籍」審核的主管機關。F-中晶指出,台灣政府竟放任證期局公然跨越職權,以「祖籍」做為實質認定標準,欠缺國際觀的決策,並質疑應秉持專業獨立的金融監理機關是否兼任「國籍」審核的職責。
第四廣泛且模糊的審查標準,法律的依據何在。F-中晶表示,台灣目前有37家F股掛牌,其中好幾家F公司董事長「祖籍」均為中國,假使證期局認為其為「闖紅燈」,那主管機關又有何改善監管措施,日後再融資是否無法通過。
第五何謂經濟實質認定。F-中晶指出,台灣已上市櫃公司至少有八成以上,其營運生產、金流、物流等主要營運行為都在大陸,甚至老闆及其家人的生活與經濟活動等行為也都在大陸,證期局是否也能依「經濟實質認定」標準,視其為陸資企業,並強調對於失職官員,應由監察院加以彈劾罷免,還給企業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