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街友擁電擊槍 自保?違法?

32歲的波士頓女街友傑美.凱塔諾經常挨她的前男友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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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傷重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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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送她一枝電擊槍自保。
凱塔諾不曾用過那枝電擊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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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還是成為一件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爭訟的中心要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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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官司打到麻州最高法院。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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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麻州最高法院現在必須裁定,一項禁止私人擁有電擊槍的州法是否侵犯他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
本案還有另一轉折:麻州最高法院必須審議,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所說美國人民在家中自衛的權利是否適用於「無家之人」。最高法院排定下周二辯論。
2011年警方調查一件超市偷竊案,在凱塔諾包包裡起出一枝電擊槍,她說她需要那枝槍來防範她暴力型的前男友。她被判違反禁止私人擁有電擊槍的麻州州法。
她的辯論律師主張電擊槍合乎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武器」定義,麻州禁令「違反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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