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愛人夫24次 不算相姦

張姓男子與林姓女同事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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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發現後他承認與林女發生廿四次「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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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出示口交照片為證;林女承認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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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堅稱沒有性器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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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採信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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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不構成妨害家庭的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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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姦淫的定義原指男女交媾行為,口交屬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行為;一九九九年間雖修正性交定義為「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適用於妨害性自主等罪,但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相姦」罪並未同時修正,仍維持原條文。張姓男子因被妻子發現頸部「種草莓」,逼問後承認與公司林女交往,為求原諒,出示林女為他口交照片為證,並說兩人一年內在住處、汽車旅館、自小客車上發生廿四次「性關係」;張妻提告。開庭時林女坦承為張男口交,但否認被攻入最後防線;她說曾參加張的結婚喜宴,張聲稱未辦理結婚登記,她以為對方尚無婚姻效力才同意交往;因張一直沒有處理好婚事,她認為性交太噁心,堅持不肯。法官檢視口交的照片,發現均穿著整齊未裸身赤體,其他接吻、擁抱等親密照也是如此,兩人都喜歡自拍,但看不出有更進一步姦淫行為。法官認為,口交既然可以自拍,廿四次姦淫行為豈會全無自拍照片,而且張男傳給林女LINE內容「如果妳會覺跟我發生關係很噁心,我講真的、不要勉強」、「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足見兩人性器未接合,並非完全無據。法官強調,林女與張男發生親密接觸及口交,對張妻造成傷害固應予譴責,但口交並非性器接合,未構成妨害家庭的相姦罪,因此判林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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