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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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女同性伴侶交往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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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人4年多前赴國外人工受孕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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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台後和2人同住、由2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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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雙方到戶政所註記同性伴侶關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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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大法官會議解釋「承認伴侶間應可結為民法上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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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另1人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伴侶所生的兒子。聲請收養的伴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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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出生後就由她和伴侶扶養,家人也提供完整協助、共同疼愛、照顧、扶育,還帶幼子參加家庭聚會,如同「實質扶養」,她與幼兒感情深厚,並提出生母同意收養書,主張收養對幼兒最有利,希望法院裁准。 桃園地院以大法官會議解釋及理由書雖肯定同性婚姻權的保障,但沒提及同性收養子女的議題,同性伴侶只是同居、不是配偶,「註記只是戶政所參考資訊,不是身分登記」。法官以同婚法未完成立法前,許可收養將切斷子女和生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子女的身分認定,包括身分證、父母欄如何記載、日後能否繼承收養人或家屬財產等,都有歧異和爭端,以收養不符合孩子最佳利益,裁定不准。桃園市女同性伴侶聲請收養幼兒,法官以同婚法尚未立法,裁定不准。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