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不斷的「公司秘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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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幾經考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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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公司秘書的資格、條件仍未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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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有上市櫃公司、公會代表強烈反對;確定不納入本次《公司法》修法。7月4日《公司法》修法第七場公聽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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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書」制度原已納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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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正名為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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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意外的遭到群起反對。修法「重點」變「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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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就坦言,能否放入修法要再討論。經過一周考量後,商業司長李鎂表示,經濟部最終決定不納入。李鎂表示,經濟部最終決定不放入本次修法的理由有二。第一,根據2016年由證交所、櫃買中心發布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公司得設「公司治理專職人員」,該法運作一年以來,各界對該員的資格、條件、職務、權責仍未明確。例如,「公司治理專職人員」是公司經理人,這個職務是可以對外代表公司?還是只是在內部輔佐董事會、經理人?擔任「公司治理專職人員」也被賦予法遵的任務,那是否要具備會計師、律師的資格呢?李鎂說,所謂「公司秘書」在國外的規範是很多元的;而台灣由證交所、櫃買中心開始推動的「公司治理專職人員」制度時間也不長,經驗仍不充分,經與金管會討論後,認為即便相關制度沒有入法也可以持續推動,故不納入修法。第二,即便原本修法條文是強調,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得」表示不強制。但包括某金控公司、某上市櫃的半導體業者向經濟部反應,雖然法訂得很「Soft」、不強制,但仍反對納入。李鎂指出,企業擔心的是,萬一上市櫃的哪一家公司突然爆發重大的公司治理弊案,這個「得」字就會修改成「應」,變成強制性規定,「公司秘書」只要入法,就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