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五月卅日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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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質疑媒體更正權相關條文最後闖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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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同已廢止的出版法「復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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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讓言論自由受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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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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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對媒體報導侵害他人名譽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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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類似更正或答辯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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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原本就有遵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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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也認定符合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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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平面媒體造成「寒蟬效應」。
NCC制定媒體反壟斷專法時,引用大法官會議釋憲文,將民眾「媒體近用權」觀念入法,在第廿八、廿九條增訂:聽眾對報導若認為不真實、影響自身權益,得要求新聞及廣電媒體在一定期限內更正,並提供閱聽眾答辯權,法令中增訂民法罰則。
NCC表示,將更正答辯權明文規範於草案中,一方面落實憲法上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另一方面則補強民法不足,對平面媒體而言,並未增加限制;草案未採取行政介入或裁罰方式,因此並未擴大NCC職權。
NCC指出,平面媒體比廣電媒體有更強大的「議題設定」能力,平面報導廣為電子媒體運用,且未來傳播媒體整併後,平面與電子媒體間報導相互流用情形,將更為頻繁。因此,要求媒體提供被報導人更正或答辯的機會,不應侷限於依廣電三法規範的電台或頻道。
NCC指出,且民眾要求媒體對於錯誤報導的更正或損害賠償,為憲法保障的權利,相關規定行之有年,不論平面或廣電媒體均一體適用;在先進國家中也有類似制度,NCC將相關規定入法,符合世界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