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陳師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新任監察委員上任一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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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科監委不知是新官上任三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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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忘了監察院是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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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在未經審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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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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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要調查的對象有疏失;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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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過去幾次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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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不再由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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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由總統提名、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由於憲法中,仍保有監察院的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因此,多數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認為監察院具有準司法機構的性質。多數司法人員都秉持「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洩漏案情,不評論案件,除了要避免犯罪嫌疑人串供、滅證外,更是確保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不讓相關人士名譽受到損害。「法官不語」也很重要,一來是法官不能在聽審過程中,透露自己的心證,影響到訴訟兩造攻防;二來是代表經過各種深思熟慮後,才會做出判決、寫進判決書裡。因此,監委在調查案件前,先表明個人態度,恐怕已違反這些原則。像監委陳師孟上任後,表態第一個要查的是二○○九年司法節上的「諷扁行動劇」。他認為,舞台劇上演時間,就在扁案開庭前不久,蓄意影響社會輿論,製造對被告不公平的社會氛圍,意圖影響社會對被告的觀感。至於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貪汙罪判刑八年定讞,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陳師孟也說,這結果剛好證明,台灣司法界到了今天,「還有很多恐龍」。兩蔣園區潑漆的獨派青年,被拘提到案交保後,日前到監察院陳情,指控檢警是政治性執行大規模拘提,接受陳情的陳師孟更直接回應說,「這些司法官對於民主制度不是很清楚,你們的陳情,監察院一定義不容辭。」只是部分監委認為,監察院不是準司法機關,而是我國最高監察單位;但監察法明文規定,監委可到各機關調查資料,並且詢問相關人員,若是遇到抗拒時,可以通知警憲當局協助;權力行使範圍,可見一斑。更重要的是,監察法明定,彈劾案是兩位以上的監委提出,再經由其他九位監委審查,決定彈劾是否成立;糾舉是提出後,經過其他三位監委的審查與決定;這些均代表監察院屬於合議制,絕不是一位監委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