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擬增「大同條款」 公聽會激辯

市場派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屢遭公司派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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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公司派總以「送審資料不齊」為由排除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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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擬修《公司法》將被提名人資料由「檢附」修正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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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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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各界對此仍有諸多「異見」。經濟部昨(19)日舉辦《公司法》修法第三場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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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來中石化、農林、大同公司相繼發生192-1條的「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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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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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還出現大同案承辦律師公開駁斥的插曲。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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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是依法審查被提名候選人資格,法院也判大同勝訴,並無違法事實,被冠上「大同條款」有欠公允。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緩頰,因紛擾太多,在大同案爆發前就已打算修法。王美花說明,經濟部的主張是維持公司審查董事候選人的權利,但只是「形式審查」,另外要鬆綁提送文件,從「檢附」候選人的相關證明文件,鬆綁成「敘明」,以免出現要求提「良民證」、「小學畢業證書」等文件的怪象。但政大法學院教授林國全主張,市場派不會「沒事自己找麻煩」,去提名一個不符合董事資格條件的人選來擔任候選人,公司不該有「審查權」,以避免給公司派濫用審查權的機會。但王美花認為,若公司完全沒有審查權,會有候選人「敘明」資料後,卻「沒人看」的問題。兩人短暫台上、台下交鋒後,決定會後再議。股務協會代表任志松則表示,因台灣沒有董事失格制度,實務上他曾遇過,上次股東會好不容易解任的不適任董事,結果候選人提名不用審查,下次董監改選又捲土重來。工商協進會代表沈碧琴表示,公司因其經營的必要,應要保留候選名單審查權,既然有這麼多紛擾,何不把審查的條件訂得更明確。工總代表則質疑,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的價值為何?既然在實踐過程發生這麼多紛擾,是否有必要推廣至非公發公司。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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