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鄧姓男子來台租車撞毀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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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業者和他到派出所調解寫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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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以信用卡賠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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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業者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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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回港後向銀行申請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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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拿不到修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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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已有香港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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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處理方式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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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執業律師說出台灣業者可爭取權益方向。徐承蔭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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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可分3層次一、國際審判權問題如果事件的當事人、行為地或標的物其中之一,有外國因素,稱為涉外事件。 租車人是香港籍,就是涉外民事事件。涉外民事事件,在具體訴訟案件,究竟哪一個國家具有管轄權,因為牽涉到國際公法上國家司法權分配的問題,以國際私法上通說,一國法院對某種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以法院地法規定為準據。原告如果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係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之我國法律定之。二、準據法問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2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該法第25條本文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如果本件游姓業者主張協議的和解契約或租賃關係的損害賠償,則看雙方意思決定適用的法律;他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則依照侵權行為地就是台灣的民法來適用。三、訴訟標的他可依照協議的和解契約來請求履行契約、或者租賃契約(民法第432條等)及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等規定,來主張損害賠償。但日後需注意在香港民事執行的問題。若協議當時,對方是基於詐欺的故意,使業者陷於錯誤等情形,稱其父親未同意使用信用卡等情形,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等問題。港人來台租車撞毀,回港止付賠償 台中租車業者要爭權益。圖/租車業游先生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