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有汽車修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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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多前當兵修軍車底盤未戴護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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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掉落的尖嘴鉗砸到右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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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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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求償52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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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軍方賠138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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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賠他32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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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22歲時在屏東大武營區當兵,他有汽車技師執照和相關工作經驗,被分派保養和修護軍車。
他指控,自己對軍車構造和修護程序不熟悉,當時軍方也未採購護目鏡,造成他修護悍馬車底盤,鑽到車底修理被砸傷後右眼視力僅剩0.1 ,雙眼視力落差太大找工作碰壁。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指悍馬車底盤和一般汽車底盤沒有太大差別,就算軍方沒有提供軍車修護的專業訓練,陳姓士兵也應該能應付。
高分院法官認為,機械檢修時本來就會有灰塵或異物彈出,會傷害身體或眼睛,這是一般常識,戴護目鏡保護眼睛是標準作業程序,認定軍方沒購置護目鏡和加強專業訓練需負80%責任,但陳姓士兵有汽修執照卻未主動要求戴護目鏡也有疏失,須負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