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依據新修正的「組織犯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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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掃黑行動。這次組織犯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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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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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擴大了組織犯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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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除了「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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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加上了「持續性」的要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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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稱為「統促黨條款」。根據警政署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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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持續性暴力非法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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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符合組織犯罪「持續性」或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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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展開掃蕩。既然如此,我們不妨來設想一個場景。某個政黨因為特定的政治立場,聚眾前往某政治人物出現的地方,毆打該名政治人物。後來又連續數日,率領幾百名群眾暴力抗爭,封鎖這些政治人物的進出,因此爆發肢體衝突。群眾用磚塊、寶特瓶攻擊警察,造成雙方超過百人受傷。請問,這是否符合新修法的組織犯罪條例「持續性暴力非法遊行」?以上的場景並非虛構,主角也不是統促黨,而是2008年的民進黨。當時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訪台,造訪台南時,遭到當時是台南市議員、現為民進黨立委的王定宇率眾毆打。沒隔幾天,陳雲林訪台,在與連戰、吳伯雄和馬英九會面時,也連續數日分別被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率領的群眾包圍甚至攻擊。現在回過頭看,這連續的事件,算不算「持續性」?丟擲磚塊、寶特瓶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算不算「暴力非法遊行」?若以現在的組織犯罪條例來論斷,民進黨大概也算是黑道了。或許民進黨會說,遊行抗議的主體不一樣,不能一體論斷。但犯罪與否,看的是行為而不是動機或立場,政黨被認定是「組織犯罪」的要件既然是「暴力」與「持續」,就與其立場沒有關係。若獨派可用暴力統派卻不行,那就是政治審查,不是犯罪認定了。民進黨當然不是黑道,這樣論證凸顯的是民進黨政府在修法時,根本沒有考慮到通盤的情況,只思考到底要用甚麼法來壓制他們認定是「黑道」的政黨。但組織政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若涉及暴力,自有其他刑法條文論處。統促黨或愛國同心會等或許行為、立場有可議之處,但民進黨用修法的方式打壓,到底知道自己這麼做的後果是什麼嗎?或許有一天民進黨重回在野,又用當初抗議陳雲林的方式走上街頭,就知道這條法修得多荒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