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吳姓男子與妻子結婚17年育有2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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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他發現妻子蔡姓男同事發送曖昧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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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保證不再犯且避免與吳妻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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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後兩人還是經常往來並上汽車旅館。吳男控告蔡男通姦罪且提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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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控去年8月到10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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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與他妻子藉公事出遊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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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7次還同車進入汽車旅館待了2到5小時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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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得知後忍無可忍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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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向蔡男求償100萬元。
吳男舉證的汽車旅館照片僅能證明被褥使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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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兩人通姦證據,刑事部分檢方認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但法官認為蔡男和吳妻多次一起進入汽車旅館侵害吳男配偶權,判蔡男須賠30萬元。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