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被控對女子「小如」飛車襲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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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到鎖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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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判他無罪。 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陳姓男子去年被控對女子「小如」飛車襲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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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法官依被害人及證人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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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他摸的是胸部上方的鎖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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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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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雖然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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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譴責,但與性騷擾構成要件不符,判他無罪。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法官指出,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隱私部位是指臀部、胸部,至於肩膀、腰部,難認定是隱私處。根據被害人及證人指證,陳觸碰部位是女子鎖骨位置,而非胸部,不構成性騷擾。陳男(三十歲)去年四月九日,騎重型機車沿台中市南屯區環中路往烏日方向行駛,行經環中路與向上路交岔路口時,見小如(化名)騎乘機車在交岔路口機車待轉區內等停紅燈。陳騎機車接近「小如」,突然伸手觸摸被害人的左邊胸部一下,得逞後隨即逃離現場,被害人感覺受辱與不適,恰巧同時間騎乘機車行經該處的王男目睹整個過程,記下陳的機車車牌號碼並報警處理,為警查獲。檢察官依性騷擾防治法將他起訴。法官強調,本案符合民事侵權行為,但與性騷擾構成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