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興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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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向產險公司投保工程履約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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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館開館半個月發生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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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掉部分雅美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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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產險公司求償遭拒。最高法院昨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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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公司應賠償1719萬元定讞。
位於台東縣的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於2000年與前烽營造公司簽訂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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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烽營造依約向產險公司投保工程履約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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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營造公司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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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為2318萬元。
台灣史前博物館主張,史前博物館於2001年7月10日開館,同月26日因營造公司違反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致電線走火火災,燒毀部分已完工裝潢,請求產險公司賠償。
產險公司反駁,史前館在工程尚未驗收通過就急著開館,也未依當時的消防法規設置消防設備,將設備集中在地下一樓,也有過失。
一審判產險公司賠償史前館418萬多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史前館將消防設備放在地下一樓集中保管,與營造公司須負火災責任無關,否則會造成「引火者免責,責任全歸救火不力者」的不公平現象。
更二審依鑑定指出,博物館失火是營造公司違反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又未及時救火,須負9成過失責任,判產險公司賠償1719萬多元。最高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