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
,自一百零一年度起,
,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
,但不得超過一點二個月。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
,立法院的決議,
,行政部門有遵守義務,這是該做的事。施顏祥也說,可以預期國營事業員工會覺得委屈,這是可以想像的。,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