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號沒鳴汽笛撞死工人 法官:火車有路權判司機無罪

趙姓工人在新北市樹林區山佳火車站施作月台新建工程,

死亡證明

,遭到南下的自強號列車撞死,

特殊螺絲

,檢方認定列車張姓司機員沒依規定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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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趙閃避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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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新北地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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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軌路權屬於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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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人或其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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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無故闖進軌道「路權」,與司機沒鳴汽笛無相當因果關係,今天判決司機無罪。判決指出,62歲趙姓工人2013年9月12日在樹林區山佳火車站參與月台新建工程,當天下午約5點,趙跳下月台打算穿越鐵軌到對面上廁所,遭到南下的自強號列車撞擊死亡。檢方認定鄭姓監工離開位子、沒有吹哨,同樣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檢方起訴指出,依照規定列車若碰上緊急事故或警告危險時,必須鳴放短急汽笛數聲,但案發當時,現場施工人員與領班共4人均證稱,沒有聽到自強號鳴放汽笛的聲音;檢方認為當時若有鳴放汽笛,趙應可發覺有列車接近而逃跑。新北地院調查後認為,火車與公車、汽車不同,無法左避右讓,若民眾過失在先,司機緊急煞車仍肇事,無法苛責司機,因火車重載乘客或貨物,還須考慮脫軌或翻覆可能性;司機主要在維護「前途路線安全」前提下駕駛,司機遵循號誌鳴笛規定行車,是在維護列車及乘客安全,非保護已無路權的行人或其他車輛。法官認為,依鐵路法等規定可知,鐵路路線的路權專屬於火車行駛,法律已明文排除行人於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等通行路權;當時趙姓工人因不明原因在鐵軌上行走,違規闖進鐵軌,使自己處於可能遭列車撞擊危險狀態,導致事故發生,與司機有無鳴笛無關。此外,台鐵當時把鐵路沿線施工業務承包給趙所屬的旭翔公司,旭翔現場施工人員等人證稱,員工工作地點都是在月台上,就算要越過鐵軌離開,也是由鄭姓監工號召所有人集合後,再一起帶隊下班;當日要找趙姓工人時,發現趙遭到列車撞上。法官認定是趙擅自脫隊並跨越鐵軌才釀成意外,判司機員與監工均無罪。趙姓工人在新北市樹林區山佳火車站施作月台新建工程,遭到南下的自強號列車撞死,法院判決火車司機無罪。記者袁志豪/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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