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長黃敏惠15年前申辦20年還款的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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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約滿前所有權不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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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6年前把房子轉給胞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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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繳回6萬多元的利息補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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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仍提告求償違約金7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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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金額過高,昨天判她應付違約金6萬多元。
黃敏惠昨晚表示,雖然這是定型化契約的不公瑕疵,但自己當時真的未注意到疏忽了,也願意交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多寡,個人尊重法院的裁定。
判決指出,黃敏惠1999年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以嘉義市一間房屋向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申辦公教人員住宅貸款240萬元,20年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初,依契約規定,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所有權不得出售、贈與他人,後來公教人員住福會裁撤,由內政部營建署接手所有業務。
黃敏惠2008年10月間將這間房子,以房屋贈與、土地出售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給胞妹黃敏蓉,她今年1月2日提前清償公務住宅貸款本息後,內政部營建署才得知房產6年前已過戶給妹妹,發現黃違約,應繳回利息補貼差額和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