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公開收購修法…別矯枉過正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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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因各方對法律見解不同、也可能是規範不足而引發法律攻防戰。本報特開闢「新聞中的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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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專家解析新聞事件中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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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讀者可藉此洞悉新聞事件的真貌。黃日燦近來因樂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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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認為現行證交法公開收購部份法令不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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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當前機制有其正面價值與功能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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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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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考慮修改,但不要矯枉過正、因噎廢食。在討論「修」與「不修」之前,一些觀念要先釐清。第一,公開收購是對不特定人,不管是應賣人或在公開收購進行中才進場買股票者,都要有正確風險認知。以樂陞案為例,其公開收購價格和市價有極大溢價,有經驗的投資人都曉得那一定有相當風險,沒有風險的東西就像銀行存款只能賺利率0.1%。不管是協議併購或公開收購,並不是簽了約、宣布要收購就一定會成交;投資人若沒有正確的認知並做好風險控管,不管機制怎麼改,幫助都有限。第二,多數機制都是在衡量各種利弊得失後所訂立的,制度或許有改善的空間,但切勿讓「除弊」的思考抹煞當初立法「興利」的本意。就像是菜刀,有人故意拿來砍人就變凶刀,但不能因此就禁止使用菜刀。根據媒體相關報導,樂陞案比較像不法詐騙行為,非正常交易行為。針對詐騙行為,就用嚴格的刑事追訴,切勿以為修法就可以防止所有詐騙行為,而把原本立意良好的機制都掐死了。第三,台灣是法治國家,相關當事人及參與者依法都有不同的責任或義務,不應該隨意回溯或擴大。公開收購行為的遊戲規則很多,例如獨董要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要就公開收購的「合理性」及「公平性」進行審議,但現行法令並沒有規定要審議「資金來源」;同樣地,現行法令也沒有要股務代理扮演財務顧問的角色。不能事後諸葛地說,股務代理應該還要多做,若沒多做就要負責。目前外界對證交法公開收購規定修法的討論有二大方向。其一,是要審查資金能力;其二,應賣是否可以隨意撤回。針對資金能力做適當確認有其必要,但也不能將責任無限上綱。宣布公開收購的確會影響被收購公司的營運、股價及投資人,因此若無資金就宣布要公開收購,顯然失之草率;反過來說,有些公開收購案可能要拖個一年半載,有些最後可能因故沒成功,如果要求收購資金都要擺在金庫裡以示誠意,好像又過於嚴苛。此外,資金能力的查證似乎不該是被收購公司獨董或審議委員會的主要責任,他們除了要求公開收購人加強說明外,恐怕也沒有能力調查確認。橫加不切實際的要求,恐流於「對方資金能力無法確定,成交風險自負」的制式答案,於事無補。比較務實有效的方法應是要求公開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適當第三人(如銀行),就公開收購人的資金能力做適當的確認,並在公開說明書做適當的充分揭露。這大致上也是美國、英國及香港的法律規定。至於應賣在什麼時候可以撤回,事關公開收購交易確定性,也應持平考慮。目前修正草案打算規定在公開收購人把收購資金匯入專戶之前,應賣人都可撤回應賣。其實,若在資金能力的查證確認方面已加強要求,是否仍須允許應賣人在資金到位前撤回應賣,值得斟酌。(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理事長黃日燦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