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東張淑晶與胞兄為了房產對簿公堂。她的哥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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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優惠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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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後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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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卻收回房屋並換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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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訴請妹妹移轉登記房屋。最高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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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晶的哥哥是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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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張女移轉登記房屋給胞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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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張淑晶的哥哥2012年5月購買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地,他與陳姓前屋主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價金是1532萬元,他當天簽發1226萬元的本票給陳姓屋主,陳7月底移轉登記房子給張淑晶。張淑晶的胞兄主張,他為了取得較優惠的貸款利率,把房子借名登記在妹妹名下,並以妹妹的名義出租他人。妹妹竟在租約到期後更換門鎖不讓他進入,還以所有權人名義聯絡仲介公司賣房子。一審法院認為,張女的胞兄無法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購買不動產的人,判張淑晶勝訴。二審法院逆轉改判,認為張淑晶的哥哥從購屋到之後各項稅金保險費等,都是自己出面並負擔,仍有保管、處分、使用收益等權利,為真正所有權人,認定雙方有借名契約,改判張淑晶敗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