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下午開記者會重新對米粉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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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依米含量來標示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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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可加上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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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冠名字體必須比品名小。
舉例「XX」品牌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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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百分之百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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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是直接在包裝正面標「XX米粉」;另一種是包裝正面寫「XX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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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其他處可標地方特色冠名如新竹米粉。
如果是含米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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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正面須標「XX調合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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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可標冠名如新竹米粉。
如果含米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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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正面須標「XX炊粉」或「XX水粉」,也可標冠名新竹米粉。
有米粉業者反映改名會影響外銷,食藥署北區區管中心主任馮潤蘭說,其實有的米粉包裝上,標有英文名稱「Rice Noodle」,這樣的英文名稱不必改;而依照各地衛生局昨天回報,售貨架上的九成乳品和果汁,以及四成的米粉,都已依新規定標示。
【中央社╱台北1日電】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對米粉標示政策做補充解釋指出,非百分之百純米製作,地方性品牌可保留「米粉」冠名,但米粉兩字不得大於炊粉兩字。
食藥署舉例,含米量100%的產品,仍直接標示為「新竹米粉」、「埔里米粉」、「芬園米粉」等。
含米量50%以上未滿100%的產品,品名應標示為調合米粉,但准許冠名。例如米含量51%的新竹米粉,仍可在包裝上冠名「新竹米粉」,但冠名字體應小於品名「調合米粉」,且包裝需標示含米量。
含米量未達50%的產品,品名應標示為炊粉、水粉等,也准許冠名,冠名字體一樣不能大於品名。例如含米量20%的新竹米粉,可標成「新竹米粉(炊粉)」,炊粉兩字要大於新竹米粉4字,包裝上同樣需標示含米量。
至於非以地方性品牌為名稱的米粉產品,食藥署仍只允許100%純米製作才能叫「米粉」,米含量未達100%的產品,不能以冠名方式延續原名稱。
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新制上路造成地方團體與傳統業者疑慮,因此建議以「冠名」形式來變通。
姜郁美說,食藥署貫徹「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沒有轉圜,因此非地方性品牌的米粉產品,就不能用冠名方式。這項政策去年7月就預告、11月公告,直到今年7月1日才正式實施,已有業者配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