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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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執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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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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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欠稅人對第三人的金錢請求權執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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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的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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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接受執行機關命令後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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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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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三人未依限聲明異議,也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移送機關(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機關時,執行機關得因債權人的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因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分署查得其任職於A公司,而隨即向第三人即A公司核發扣押命令,請其在甲君每月應領薪資債權1/3範圍內予以扣押,但A公司始終置之不理,未依扣押命令扣取甲君薪資,稅捐機關於知悉後即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分署聲請對A公司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權益。
該局提醒第三人於接獲執行機關執行命令時,應依法辦理,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