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監督紅線」應怎麼畫?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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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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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行政部門負責對外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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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門負責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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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符合談判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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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能避免「立法權指揮行政權」進行談判的權責不分問題。
現朝野各版本協議監督條例的監督紅線爭議焦點,在於事前與事後監督的比重。王郁琦強調,責任政治的分際必須一清二楚,即對外談判協商是行政權,而立法院是民意機關,談出來的協議要交立院議決,立院可決定准或不准,這是最基本的原理。
政院版強調協議在協商過程的行政權衡重要性,而尤美女委員代提的民間版,則著重國會在協商過程的事前監督。王郁琦認為,民間版宣稱是抄美國的快速授權法案,但實際上「只抄一半」。
王郁琦指出,美國憲法規定國際貿易權限屬國會,此點與我國憲法的規定並不相同,且因條約需國會三分之二決議方能通過、門檻很高,遂有國會可授權行政部門設計對外談判的「事前參與」。
王郁琦表示,正因國會已事前授權、參與,故協議談完後,美國參眾兩院需在九十天內討論表決完畢。
王郁琦指出,但民間版只抄國會的事前參與,卻無事後的限時包裹表決,「快速授權制度僅抄一半」。
此外,民間版的締約計畫需先由國會同意,王郁琦指出,這給了立法院可以指揮行政院的權限,倘若談判結果與原締結計畫不一樣,行政部門需暫停,再回立院重新報告,得到同意後再回去談。
王郁琦質疑,實務談判過程千變萬化,況締約計畫需提出協商爭議點與因應策略,如果要在協商一開始就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無異是底牌全掀,加上對負責談判的公務員設置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民間版在談判實務上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