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機車騎士拒絕酒測被警方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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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同意受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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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警方拒絕;黃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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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庭認為黃藉口拖延酒測,
帶狀裁切代裁
,且警方已完成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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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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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仍要被罰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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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駕照。
黃姓男子去年7月10日清晨2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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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輕型機車在宜蘭縣羅東鎮被員警發現未戴安全帽且逆向,上前攔查,聞到身上有酒味,要求酒測,但黃拒絕,警方勸導,黃未配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裁處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黃向交通法庭提出異議說,沒有酒後駕車,是因警察在他車後突然鳴笛,他沒戴安全帽,突然被嚇到,才拒絕酒測,但10多分鐘後,即要求警方酒測,員警先問其他員警可以嗎?獲知是再測要到派出所,他跟回派出所,員警卻說不能再酒測,他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庭認為,員警執行酒測的程序雖無時間、次數的限制,但酒精濃度檢測具有時效性,隨時間經過,體內酒精濃度勢將遞減,黃以各種藉口拖延酒測,執勤員警多次告知拒絕酒測的依據及法律效果,但黃仍明確表示不願配合;警員完成舉發程序,黃才表示願意接受酒測,但舉發程序既已完成,並對外發生效力,自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
法庭認為,執勤員警未接受黃接受酒測的要求並無不當,依規定,裁處黃姓駕駛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於法並無不合,黃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