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提民事訴訟,
,要求2名兒子要付他扶養費,
,他說離婚後獨自生活,
,後來工作受傷,
,只能靠拾荒維生,
,兒子已成年應扶養他。2名兒子說,
,從小由母親扶養,父親從未盡到扶養義務,現在卻要他們扶養父親並不公平。 台中地院法官駁回蔡的要求,法官認為,蔡的兒子提供老屋給蔡住,蔡每周會買3次彩券,每月和朋友相約在汽車旅館相聚喝酒,這些都非必要消費,可見他未達「不能維持生活」條件。,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