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劉姓男子被警方查獲身上攜帶偽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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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法院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通用紙幣罪判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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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律師上訴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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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劉知道是假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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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因好奇等原因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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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打算使用。
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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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親人遺留的手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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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鈔沒有收藏價值,且劉將真鈔和假鈔同時放在皮夾,顯示有花掉的打算,維持原判決確定。
劉姓男子因為茶葉等生意,常向彰化縣芬園鄉的蘇姓男子批貨。南投縣警方2003年1月間因調查偽造貨幣案件,到蘇姓男子承租的鐵皮屋搜索,並在現場查扣蘇和另一名男子持有的偽鈔半成品、成品和製作的工具。
正當警方準備收隊時,劉姓男子進入鐵皮屋,警方懷疑他身上也有偽鈔,隨即執行盤查,果然在皮夾內發現24張紙鈔。
劉辯稱,當時正在裡面打麻將,警方查到的偽鈔是他贏來的,不知道是假的,如果知道是假的絕對不會收,也不知道蘇等人在做假鈔。
法院調查,一般偽造的紙鈔,因為成本、技術、效率的考量,常會有同號重複的情形,但劉的偽鈔和在場其他人的偽鈔號碼不同,顯示來源是不同人。
此外,蘇等人的偽鈔印刷品質粗糙,摸過後的油墨還會沾在手上,不需用驗鈔機就可肉眼分辨;劉是生意人,常接觸大量鈔票,不可能分辨不出來,何況警方是在他皮夾內查獲,依常理判斷就是為了外出使用,而非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