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懷疑妻子與黃姓單車車友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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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類似刑事鑑識人員採證手法,
第七波
,以牙刷採集妻子內褲的不明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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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棉花棒沾水採集黃單車把手上的皮屑等生物跡證比對;雖然他證實妻子內褲染有黃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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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沒證據證明兩人曾性器官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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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通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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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
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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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妻與黃是單車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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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同一車隊並常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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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彼此聯絡頻繁,邱懷疑兩人不倫。二○一一年五月間,邱妻帶情趣內衣及情趣用品,聲稱單獨去汽車旅館等隱密地方自我放鬆,不過邱隔天在洗衣籃內發現妻子內褲沾有不明精液,懷疑妻子前一晚和黃發生性關係。
邱用牙刷刷下妻子內褲上的精液,收集在小罐子裡冰存,再暗中用棉花棒沾水,收集黃單車把手上的皮屑和汗液,接著將兩項證物交給檢方,控告妻子與黃通姦。
檢方比對證物,確認邱妻內褲精液的DNA與黃相符,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訴邱妻與黃;不過兩人都否認發生性關係。
邱妻表示,她沒和黃去汽車旅館,當天兩人在河濱公園聊天,黃哭訴與家人不睦的事,雙方相擁時,她感覺黃有性衝動;她認為黃有生理需求,但她已婚不能與黃發生性關係,主動脫下內褲要黃拿去附近廁所自慰,事後穿回內褲,沒注意沾有精液。黃也說,對方主動問他「是不是找一個方式讓彼此感覺可以釋放」,隨即脫內褲讓他自慰,他射精在內褲上。
法官認為,通姦罪構成要件須性器接合;邱妻雖承認帶情趣內衣和情趣用品到汽車旅館自我放鬆,但不能就此證明與黃發生性關係。檢方的證據僅能證明邱妻內褲沾有黃的精液,無從證明是性器接合而來,判兩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