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調查:鍾姓上士被軍方人評會評定「不適服現役」汰除。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陸軍鍾姓士官酒駕肇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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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記二大過和評定「不適服現役」遭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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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一百六十萬元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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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聲稱是自請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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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再付提前退伍金廿五萬元敗訴。桃園地院調查:志願役鍾姓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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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月間酒後駕車肇事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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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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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被軍方記二大過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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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後軍方人評會評定「不適服現役」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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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月核定退伍,他領取一百六十多萬元退伍金。 鍾姓上士不服,打行政訴訟表示,他服役年資滿十五年,且在人評會未召開前就申請退伍,軍方應再補發給志願役提前退伍金廿五萬元。法院審理時軍方表示,鍾姓上士在事發後提出退伍申請,但依常備士官最少服役年限的規定,必須在六個月前申請志願退伍,鍾是在酒駕肇事後被評定不適合服現役才申請退伍,並非志願提前退伍,不符合加發退伍金要件,主張不必支付志願退伍金。法官審理後認定,以公務員懲戒法明定,公務員因案在公懲會審理中,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用意在防杜公務員犯罪後規避懲戒。鍾姓士官在酒駕肇事被懲處後才提出退伍申請,但志願役退伍應在六個月前提出,認定他出事後想急著退伍,不符自願退伍規定,且軍方並未核准他退伍,判不必給付提前退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