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攸關台商台胞在大陸繳交個人所得稅一八三天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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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官方明確做出解釋。 (新華社) 分享 facebook 針對攸關台商台胞在大陸繳交個人所得稅一八三天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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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官方明確做出解釋。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一八三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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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二○一九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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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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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內。日前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眾號昨公布進一步說明。 說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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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一八三天,是為了吸引外資和鼓勵外籍人員赴大陸工作;新法繼續保留原條例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優惠,並進一步放寬免稅條件:一是將免稅條件由構成居民納稅人不滿五年,放寬到連續不滿六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離境超過三十天的,就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公告」還明定,在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二十四小時,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計算,二○一九年之前的年限不納入計算範圍內。說明指出,這樣一來,在大陸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稅條件,比原來更寬鬆。舉例來說,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來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到二十四小時,因此不計入大陸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二天也不計入,這樣每周可計入的天數僅為三天。按全年五十二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大陸境內居住天數為一五六天,未超過一八三天,李先生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