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法只有兩種類型 建築藝術科系呼籲給彈性

教育部上周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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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校外實習分為一般型及工作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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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工作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此法保障學生實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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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學生實習樣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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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藝術表演科系實習型態迥異一般技職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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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呼籲教育部讓法案更有彈性。根據此一草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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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一般型校外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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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不納入勞基法、也不必保勞保、就業保險和提撥勞工退休金,但學生每天實習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進行。銘傳大學建築系教授褚瑞基指出,一般建築系學生,大三、大四必須到建築事務所實習九到十一周、納入學分。建築事務所熬夜趕設計圖是業界常態,學生若依規定不能熬夜實習,如何學到東西?北藝大前校長楊其文也說,表演系學生到劇團實習,劇團都是夜間演出,半夜裝台(舞台)、拆台很常見,如何讓實習生十點準時「下課」?若將此一實習轉成工作型實習,學生實習時間放寬了,又面臨另一問題。褚瑞基表示,建築系學生到事務所實習,一開始什麼都不懂、無法被視為有貢獻的「員工」。他曾口頭調查事務所,六成以上表示,若要幫新手實習生保勞保、就業保險和提撥勞工退休金,負擔太大,寧可不收實習生。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表示,校外實習要選「一般型」或「工作型」,由各系所老師、學生和實習機構取得共識、自行決定。至於實習時間可依實務學習需求考量,經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不受每日實習時間之限制。但交大建築所助理教授何震寰指出,建築的工作型態一向是「在工作中學習」,很難分清是工作還是學習。他舉例,學生去建築事務所實習,前三個月是新手算學習、應選「一般型」;但後三個月上手了對事務所「有貢獻」,就該變成「工作型」。過去建築事務所會根據實習生的貢獻度決定是否給予薪水,有彈性、運作順暢,此一校外實習法草案卻用法規綁死彈性,讓學校和事務所不知如何選擇。何震寰指出,此法旨在保障實習生權益,立意良善,但應正視職業的不同,給予更多彈性。他建議,是否能在一般型和工作型之外,有第三種型態選擇?或是讓某些職業排除於此法之外,如為建築設計、藝術表演等文創科系量身打造不一樣的實習法,或給予這些職業自主管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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