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環保署提出將審查縮短至6個月到1年、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明確補正及展延機制以及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效期;業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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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不僅沒有縮短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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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讓環評更治絲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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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認為政策倉促與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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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達成解決環評執行困境並改善審查效率。台灣環境工程技師公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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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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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深刻了解我國環評制度設計上的困境與進行程序上的問題;這些改革方向僅僅是表象止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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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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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環評法制僅如此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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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必然又會衍生更多新的困境。公會指出, 我國環評修法應該要先全面檢視目前環評制度有哪些沉疴,建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要從環評法整體架構著手;最好能打破原有制度架構,重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環評制度與執行方式。公會理事長胡思聰表示,根據環保署現在的規畫,是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釐清法規爭點後,才轉送環評書件給環保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程序審查,通知開發者繳費後才開始計日,但前段時間往往相當耗時,過往1到2個月,甚至1年以上都有,卻被排除在外。此外,未來展延以一次為限,由委員審查決議1至3個月時間不等,若逾期可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胡思聰表示,如果開發時遇到的問題真的很必要,需要時間解決,那等於要業者自行撤回、或者被駁回,應該要訂定彈性的空間,如果是必要且合理的討論,就應該要有一定的時間可以讓問題澄清,而非武斷地只給幾個月完成,他舉例,若下雨,就不能測噪音,或者檢測公司已經排滿就沒辦法進行檢測,實務面上都有很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