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許姓男子與沈姓酒店妹交往4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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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屢喊窮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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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許提告主張借出240萬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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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沈女辯稱這些錢是男女朋友間開銷、許自願給的;高雄高分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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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做工廠技術員月薪2萬1900、年收僅2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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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贈與難符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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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匯款單、對話紀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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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沈女要還23筆款項、共86萬6000元確定。許姓男子提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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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5年交往期間,沈女屢表示需錢週轉,包括奶奶住院、爺爺喪葬費、房子租金等事由,他共匯98次,單筆金額3000至27萬元都有,總計240萬4500元,分手後他催討沈女都不理,提告求償,許一審判獲賠91萬4000元。 沈女上訴說,錢是交往期間共同生活開支與財務分配,是許自願給的,並非借款,她雖曾開口借30萬元,但許曾說情侶間無須計較,還說如果還不出來,要包養她,且許更時常購買沈女上班時數讓她休息、或到酒店內消費,費用先從她薪資代墊,許再匯款支付。合議庭檢視兩人對話訊息,例如2014年6月間沈女表示家裡辦喪事要借30萬元,許向朋友調借,說「只要還不了或還不完妳就自己回到我身邊」,沈女回「我會還」,難謂無償餽贈;另次沈女說「今天18號了」,許問「不夠錢嗎」,沈僅說「嗯」,但許接著詢問「要我『先墊』嗎」,顯示先墊付。合議庭認為,男女交往互贈禮物是常態,除非同居財物共理,或訂婚的聘禮,鮮少餽贈金錢,且許年收僅26萬多元,僅為博取沈女歡心,屢次在非特殊日子贈與金錢,不認符合常理。合議庭也指出沈女雖辯稱許答應要幫她解決財務困難,兩人也沒用「借貸」字眼,但許基於男女朋友關係要幫她,且事後沈女被要求寫借據沒有拒絕;經核對匯款紀錄、訊息,98筆有23筆許成功舉證是借款,判沈女要賠86萬6000元。高雄做工廠技術員、年薪26萬多元的許姓男子,與沈姓酒店妹交往4年多,分手追討借出240萬4500元,高雄高分院判沈女得還86萬6000元。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