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蔣姓女子的兒子去年4月間在苗栗三義騎車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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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血流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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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時適逢清明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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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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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女開車與其他違規車輛一起行駛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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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54公里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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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國道警察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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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警員稱在疏導車流,無法鳴笛開道離開,警員稱若蔣女有違規會錄影依法開單,但蔣女可依診斷證明銷單,蔣女事後向國道警察局要求銷單,但警方以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開罰4000元,蔣女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法官認定,蔣女為載兒子前往醫院急診,符合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要件,撤銷蔣女罰單。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4日下午5時許,蔣姓女子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54公里(三義交流道往泰安交流道),因 「違規行駛路肩」被國道警察局開罰4000元,蔣女事後稱她是為載騎車摔傷的兒子就醫,她向國道公路員警求援協助,當時員警檢視傷患後,向她表明因執行公務,疏導車流勤務中,不便離開,無法鳴笛引導開道,指引她自行往前方最近168公里豐原交流道下走市區道路緊急送醫,並囑送醫後,檢具醫院急診證明,依緊急避難撤銷違規行駛路肩的違規告發。 蔣女事後檢具相關證明,依法申訴後,國道警察局仍認定蔣女明知在清明連假,國道會塞車,且蔣女兒子是在苗栗三義受傷,卻不選擇當地醫院,堅持要上國道將兒子送往台中的慈濟醫院,而且蔣女為何不直接請救護車協助就醫,要自行開車行駛路肩,認定蔣女行駛路肩,並非緊急避難的唯一方式,因此依法開出罰單。法官勘驗警員密錄器畫面後,認定當時客觀上確存在緊急危難之狀態,且由勘驗結果顯示,女駕駛下車表示「我現在要送他去急診室,你要給我開單現在就開」,員警表示「我會給你開,你走了以後有問題再拿診斷證明去銷單 」,女駕駛表示「可以讓我走好嗎」,員警表示「等一下」,女駕駛表示「你有公權力沒有錯,我也想要尊重你」,員警表示「我沒有說要給你開單,我給你錄影以後,你有違規,我會給你開呀」,女駕駛即轉身回駕駛座駛離等情,亦可知駕駛人當時即表明是為送病患就醫,以致有不得不行駛路肩情事。法官衡量,蔣女當時所為保全的生命、身體法益,顯較諸於違規行駛路肩所侵害的交通秩序法益為重,其選擇且合理正當,應認該當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要件而得以阻卻違法,警方未能考量上述緊急避難情事,仍予處罰,於法即有未合,認定蔣女聲請有理,判撤銷罰單。台中市蔣姓女子為送兒子就醫行駛國道路肩,檢具證明後,仍被警方開罰,蔣女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地院判撤銷罰單。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