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集遊法也禁面具 徐國勇:台港不可比擬

香港啟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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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夜後引爆街頭激烈抗爭。 (美聯社) 分享 facebook 香港「禁蒙面法」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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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國「集會遊行法」也有相關規定。內政部長徐國勇去年在行政院發言人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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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曾提到「集會遊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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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不可戴面具」。我國現行集遊法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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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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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就六款事項為必要之限制,其中第六款就是「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去年四月,反軍人年改團體發動陳抗,發生攻擊警察和記者的脫序行為,當時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就提到,在抗議行動中,有些群眾臉上塗迷彩、戴面具、化妝參加遊行,「但集會遊行法規定,參與者不可以戴面具」。集遊法這項禁戴面具的規定,也曾引發立委質疑。除了已有多位立委提案廢止集遊法,二○一六年二月提出的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已主張將現行第十四條規定刪除,理由是配合本次修正將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現行條文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只是,集遊法修正草案目前仍未能完成修法,現行第十四條規定依然有效。徐國勇昨天透過臉書表示,我國集會遊行法第十四條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規定,更不是用行政權的緊急命令,本質上即與香港有所不同;香港是將立法權讓渡給行政權,破壞了三權分立。徐國勇說,我國現行集遊法在原則上採事前許可制,第六款「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仍可依個案做必要性考量,保留警方在執法時有此項限制權,如遇有個案可能發生違法暴力行為之虞時,始視情形限制,並非不分輕重而一律禁止,例如許多和平的遊行是有化妝表演的需求,因此,不可將香港類似戒嚴的緊急法與台灣做比擬。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則批評,徐國勇當時的言論,缺乏民主素養,現行集遊法若有不合乎民主價值條文,也應該修正。我國警方則表示,台灣同為集會密集舉行的國家,現行集遊法中雖有禁止妨害身分辨識的相關規定,但並未像香港最重處罰可監禁一年,因未出現類似極端案例,故針對集會中蒙面者並無特別強勢執法。大陸官媒則指出,一些西方國家已經有禁止示威者蒙面的法律實踐,最典型的是加拿大。加拿大二○一三年通過立法嚴格禁止示威者蒙面,違反者最高可以處十年監禁。美國紐約州十九世紀就因極端白人組織蒙面迫害黑人而制定了禁止蒙面的法律;還有的西方國家一刀切地禁止在公共場所蒙面,同樣形成對示威者蒙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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