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裁定以核養綠公投可「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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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修昨送2.4萬份連署書到中選會。記者游昌樺/攝影 分享 facebook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提案人黃士修因中選會拒絕補件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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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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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法官裁定中選會應受理補充連署書併入公投案處理;亦即補充連署與中選會通知補正或是否為後續處理無關。等同法官打臉中選會「拒絕收件」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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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對中選會決議「以核養綠」公投未達連署門檻依法補件給予緊急的糾正。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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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要考量重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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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處分是否合法?因黃士修先前送交卅一萬多份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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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考量查核過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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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主動提出補充;中選會認為在尚未通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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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銜提案人沒有先行補件的權利。 黃士修絕食抗議階段,曾引起前總統馬英九、行政院前院長張善政前往關注,質疑中選會敷衍。惟中選會在《公民投票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並無「依法只能點收一次」條文支撐下依然堅持己見;無視於縱連法院書狀在截止期限內也是可以隨時補件的。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加上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理由書亦認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必須要以「法律定之」;公民投票屬於人民重大權益,縱然授權訂定連署及補件的法規,亦不可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中選會拒絕主動補件理由係引《公投法》第十三條而來,依其規定「送件後由中選會審查連署人數,若不足或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致人數不足,依法應通知補提;合於規定者,函請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名冊」。惟該條款雖賦予中選會主動通知補提職權,但並未排除被動接受補提義務!尤其第十三條第一項即規定,中選會函請戶政機關查對前可以補提,第二項又再規定,戶政機關查對後連署人數不足也可補提,足見連署程序一直沒有截止。那麼連署截止期限為何?當然應以公投案綁年底大選的最後期限九月十四日為基準;亦即當日補件都應計入此次公投合法程序!至於《公投法》對於補正次數尚無明定,基於行政上「誠信原則」,應予補正一次機會是合理期待!另外,提案人補提文件,是否對中選會發生送達的法律效果?依據最高行政法院一○六年裁字第四七六號意旨,適用《民法》第九十五條而謂「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足證該補件已發生效力。此次行政法院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性質法規,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如因程序上缺失而有可能駁回,法規訂有給予補正的設計,因此本項補充連署書的爭議,中選會現實上沒有拒絕必要,依法也無拒絕的理由。」基於本案爭議將會造成額外社會成本的支出與耗損,而成為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假處分之聲請是有理由的。雖然這次是歷史上最多公投綁大選的一次,但這是去年立院多數黨倉促修法的後果。《公投法》本在實現主權在民之憲政原則,政府必須確保人人平等、直接民權之行使。若中選會以意識形態、雙重標準偏頗行政,必對選舉的中立角色傷害極大。漫畫/季青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