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漁業公司服務的陳姓女子去年因車禍傷到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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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嗅覺喪失、味覺減損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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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肇事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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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高雄地方法院判賠44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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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21日晚上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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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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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雄市旗津二路廣濟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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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雷姓女子騎的機車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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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人車倒地,頭部外傷、顱內出血,送醫獲救,但因腦傷喪失嗅覺,味覺也受到影響,陳女向雷女求償282萬元,其中200萬元為精神損失。
陳姓女子說,車禍受傷後,味覺跟以前比較起來,比較沒有感覺,食物味道都要加重,不然就會覺得沒有味道。
雷姓女子認為,陳女嗅覺、味覺喪失部分似有不實;且她沒有工作,沒有能力賠陳女那麼多錢。
法官調閱台中榮民總醫院的鑑定報告發現,經以酚基乙基乙醇做嗅覺閥值試驗,陳女的嗅覺確已喪失;嗅覺喪失通常不會造成味覺喪失,但因為聞不到味道,吃東西會覺得怪怪的,因此味覺也受到減損。
法官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及保險理賠等事項,判決雷姓女子應賠償對方44萬13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