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停在路旁的小貨車遭撞凹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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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畫面顯示賴姓男子曾開車經過且顏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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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時間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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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快兩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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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卻告發賴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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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3千元、吊照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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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賴指警方違法濫權舉發,法官認為警方舉發無理,判決不罰。
劉姓男子去年元月16日發現他停在台中市台灣大道巷子的轎車,左後車門被擦撞,致凹損及有多條刮痕。
警方調出監視器畫面,發現當天下午5時多,賴開車經過該車旁,且與一輛小貨車會車,就懷疑他擦撞劉的車子且肇事逃逸。
同年元月底賴接獲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陳姓警員的電話,告稱撞到他人的車子,「賠一賠就好」。賴說,他根本沒肇事,覺得莫名其妙,前往大隊接受警詢,因車子沒有刮痕,也沒有做鈑金處理,警方拍照存證。孰料一個月後收到舉發單,指他「駕車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賴說,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交通事故現場圖,都未記載兩車擦撞的因果關係。警員未經調查,先行論斷,明顯偏袒對方,有失行政中立立場,「無明確證據卻舉發,是違法濫權舉發。」
警方辯稱,小貨車是被保險桿撞擊,因有白漆痕跡,與賴的車顏色一樣,又事隔多日,無法查證賴是否有修復車子,堅持告發有理。
但法官發現,陳姓警員註記賴經過的時間是下午5點56分,而劉姓車主指稱當天下午4點就發現車子凹損,法官認為,賴經過前,車子早就被撞,撤銷處分。,